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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欧盟注册第三国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GI)
媒体:中华商标  发表日期2012-05-31 20:42

欧盟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GI)

中国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GI)

  一、引言

  欧盟法律将地理标志定义为:某地区(如Parma)或某特定地方的名称(如Roquefort),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名称;传统的地理和非地理名称(如Feta)也可以被用作地理标志。上述名称的使用必须和特定商品相联系,该商品有着特定的地理来源并具有可归因于其来源地的质量、声誉或者任何其他特征。

  受保护的名称有两类: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一个名称一旦获得保护,使用该名称的产品就必须符合注册说明书的规定,符合说明书规定的人享有在特定产品上使用该名称的独占权利。

  自1992年以来,欧盟以2081/92号条例[2]为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提供保护,目前这一条例已经被废除并被2006年3月31日公布的510/2006号条例所代替。[3]

  按照原先2081/92号条例的规定有两种注册途径,一种途径适用于来源于欧盟境内的地理标志,另一种途径则适用于来自欧盟以外的地理标志。适用于非欧盟地理标志的注册程序被指控为违反了WTO贸易规则,而新的510/2006号条例将允许第三国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商就其名称直接向欧盟委员会申请注册。此外,原先适用于欧盟名称的规定也有一些其他变化。

  二、保护范围[4]

  保护仅适用特定的农产品(不论是已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和食品,这些农产品和食品的特征与其地理来源相联系。按照欧盟的规定,非农业产品或者工业产品(如纺织品或者玻璃制品)是不能获得注册的。

  下列几种产品的名称可以受到510/2006号条例的保护:

  1、《欧共体条约》[5]附件I所提到的供人类消费的农产品(基本农产品);

  2、510/2006号条例附件I所提到的某些食品(啤酒、面食、面包和糕饼、天然树胶和树脂、芥末酱);

  3、510/2006号条例附件II所列举非供人类消费的农产品(干草、香油精、软木、胭脂红、花卉和装饰植物、羊毛、柳条制品);

  4、葡萄酒醋(此为例外,且不属于葡萄酒和烈性酒的范围)

  欧盟的地理标志规则不适用于葡萄酒行业产品(葡萄酒醋除外)以及烈性酒,它们另外受到其他规定的调整;就食品行业而言,也不适用于未经烹煮的食品、精制调味酱和汤、冰淇淋和果汁冰糕、巧克力(以及其他含有可可的食品配置品)。

  三、什么样的名称可以注册为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GI)和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DO)?[6]

  下列名称可以获得注册:

  1、一个地区、一个特定地方,或者在例外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名称,该名称被用来表示一种符合注册条件的农产品或者食品的,则可以注册为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GI)和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DO);

  2、传统的地理或者非地理名称,该名称表示一种来源于一个地区或特定地方且符合注册条件的农产品或者食品的,可以注册为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DO)。[7]

  四、不能注册为受保护地理标志(PGI)和受保护原产地名称(PDO)的名称

  510/2006号条例确认下列名称不能获得注册:

  1、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8]

  2、与植物或者动物品种名称相冲突且可能在产品的真实来源上误导公众的;

  3、使公众误认为产品来源于另一个地域的同名名称,即使该名称就相关农产品或者食品的真实来源地域、地区或地点而言确实是真实正确的;

  4、虑到某一商标的声誉和使用时间,如果该原产地名称或者地理标志的注册可能使消费者就受该商标保护的产品的真实性产生误导。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同名名称,如果同名名称不会使消费者就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误导,是可以获得注册的,但必须适当照顾当地对名称的传统使用并在可能必要情况下作出明确清楚的标记。[9]

  五、谁可以申请注册?

申请必须由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加工者“团体”提出。关于“团体”的概念以及团体的具体法律形式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和要求,它可以是与农产品或食品有关的生产者或加工者的任何协会。就团体的法律形式言没有具体要求,只要生产者或加工者与团体存在明确紧密的联系,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加入该团体。

  有一个条款规定,在某种情况下,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作为团体对待。[10]但是有关该条款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公布或通过。

  六、去哪里提出申请?

  申请必须直接向位于布鲁塞尔的欧盟委员会提出(th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地址:European Commission, DG AGRI, Rue de la Loi, 130, B-1049, Belgium),或者通过有关第三国的职权机关提出(即本国的职权机构,如农业部、商标局)。

  七、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注册申请必须包括:

  1、申请团体的名称。

  2、说明书。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文件:[11]

  1) 提请注册的农产品或者食品的名称;

  2) 关于该农产品或者食品的描述,包括原材料,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包括该农产品或者食品的主要物理、化学、微生物和感官特征;

  3) 地理区域的界定,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包括表明符合条例第2条第3款要求的详细情况——即原材料来源于一个大于或者不同于加工地区的地理区域;

  4) 依其具体情况,有关该农产品或食品来源于第2条第1款(a)或者(b)所指之特定地理区域的证据;

  5) 关于该农产品或食品的种植或生产的详细说明,在适当情况下,包括对真实、不变的本地方法的说明以及在必要情况下有关包装的信息;[12]

  6) 证明下列事实的详细资料:

  i) 依其具体情况,农产品或食品的质量或特征与条例第2条第1款(a)提及的地理环境之间的联系,

  ii) 农产品或食品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与第2条第1款(b)提及的地理来源之间的联系;

  7) 负责验证遵守说明书规定的职权机构或组织的名称、地址及其具体职责;

  8) 适用于该农产品或食品的所有详细标签规则;

  9) 欧盟法规或国内法规规定的所有要求。

  3、一份阐明下列内容的单一文件:

  1) 明书的要点:产品的名称、对产品的描述,在适当情况下,还包括包装和标签的详细规则,以及地理区域的简要界定;

  2) 关于该产品和第2条第1款(a)或者(b)所指的地理环境或地理来源之联系的说明,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能够证明这种联系的产品说明书或生产方法的详细要素。

  来自第三国的申请除了必须包含上述三个要素之外,还必须包括证明该名称在其来源国受到保护的证据。

  所有递交给欧盟委员会的文件都必须使用一种欧盟官方语言来书写,或者附有经过鉴证的欧盟官方语言的译本。[13]

  八、监控制度

  要使用注册名称,注册产品必须遵守注册说明书的规定,因此申请团体必须指定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机构来承担监控职责,以确保说明书得到遵守。

  在将产品投入市场之前,对于与第三国地理区域有关的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是否符合说明书规定,下列机构负有验证职责:

  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由第三国指定的政府机关和/或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产品检验组织。

  产品检验组织必须遵守且自2010年5月起必须符合EN45011欧洲标准或者ISO/IEC65标准(此为从事产品验证系统机构的一般要求)。[14]

  根据510/2006号条例第11条的规定,公共或者私人监控机构必须具有使条例得到贯彻遵守的权力,如果发现标有受保护名称的农产品或者食品不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在适当情况下还应具有实施处罚的权力。

  欧盟委员会将定期公布与监控机构有关的信息。

  监控费用必须由产品生产者自己承担(除非他们能够得到检验机关的政府资助)。

  九、510/2006号条例中的第三国名称注册程序

  第三国地理名称的注册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申请;

  来自第三国的申请可以直接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也可以通过该第三国的职权机关提交。只有那些在来源国已经获得保护的名称才有资格获得保护。

  2) 欧盟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在接到申请后,欧盟委员会将以适当的方式审查其是否正当,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不得超过12个月的期限。

  3) 公布申请;

  欧盟委员会必须将注册申请所提交的名称目录连同提交申请的日期予以公布。

  如表明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欧盟委员会将该申请中的单一文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并确保公众能通过电子方式获取此公告。如果不符合条件,欧盟委员会可以按照1999/468/EC号决定第4条和第7条规定的程序决定驳回注册申请。[15]

  4) 异议程序;

  自申请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4个月内,任何欧盟成员国或者其他国家均可针对此注册提议提出异议,异议应当以声明的形式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并说明正当理由。

  510/2006号条例也为任何享有合法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规定了提出异议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自然人或法人系在第三国居住或者设立,异议声明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本国职权机构向欧盟委员会提交。

  如果异议被接受,欧盟委员会将邀请有关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协商,以便达成一致的协议。协商的结果应通知给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将以此为依据启动新的审查,或者将促成协议的可能要素予以公布。如果未达成协议,欧盟委员会将按照1999/468/EC号决定第4条和第7条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将被公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

  5) 名称的注册和注册名称的公布

  如果没有异议或者欧盟委员会没有收到有效的异议,该名称将获得注册并被登录在欧洲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注册簿上。该注册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

  十、注册的撤销

  任何享有合法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请求并说明理由,均可发动注册的撤销。撤销程序和注册程序类似,同样要求在欧盟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

  十一、受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受保护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

  510/2006号条例再次确认了2081/92号条例给予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和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的高水平保护,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1、对受保护名称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商业性使用;

  2、任何滥用、模仿或者暗示性使用,即使标明了产品的真实来源,或者以翻译的形式使用,或者伴有“型”、“式”、“方法”、“式样”、“仿”或者类似表达;

  3、(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内外包装、广告材料或者资料以及产品容器包装上可能就其来源传达错误认识的)任何其他可能引起对产品出处、来源、性质或者基本特征错误认识的虚假或误导性的表示;

  4、可能使公众对产品的真实来源产生误认的任何其他做法。

  十二、第三国名称之标记

  对于符合说明书规定的农产品或食品,任何销售者均可以使用按照510/2006号条例获得注册的第三国名称。

  对于使用根据510/2006号条例获得注册的名称进行销售的来源于第三国的农产品和食品,其标签上可以使用“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的标记以及其缩写(“PDO”和“PGI”)以及相关的欧盟标志。

  十二、相关费用

  就欧盟委员会所进行的行政性工作而言不需缴纳任何费用,但是聘请布鲁塞尔当地的法律顾问来协助注册是必要的、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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