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标签法规与标准的国际性进展
发表日期2011-03-17 21:57

  1、WTO审议葡萄酒法规

  在技术壁垒委员会的会议上,美国在其它葡萄酒生产国的支持下(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乌拉圭,墨西哥和巴拉圭)对欧盟关于葡萄酒方面的一些法规(2003年1月起实施)提出了批评。这些规定甚至限制使用某些瓶子的形状,对一些用来描述葡萄酒生产和熟化过程、葡萄酒质量、颜色、生产地点甚至有关的特殊历史事件的“传统术语”进行保护。

  美国称这些规定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和技术堡垒协定,其立法目的,也就是避免误导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更宽松一些的贸易法规来实现。新西兰也称欧盟的规定带有歧视性,对贸易进行了过分的限制。新西兰称对传统术语的保护和对瓶子进行限制有孛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指责欧盟企图扩大该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加拿大则批评欧盟“试图在暗中搞知识产权”。欧盟已经注意到了这些评论并表示要加以考虑。

  2、欧盟在非正式标签提案讨论中陷入严重的孤立

  技术壁垒委员会的非正式会议集中讨论了欧盟和日本提交的标签提案。欧盟在提案中建议“技术壁垒委员会可以通过对标签法规进行统一的解释、翻译和咨询来澄清WTO的规定”,对标签法规的讨论尤其应该确保“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对商品的内容和生产或加工方法的了解而实施最起码的贸易限制措施”。但欧盟的提案并没有得到多少人的支持。技术壁垒委员会大部分成员认为应该强调现有法规的作用而不是去改变协议或者制定一些新政策。巴西批评欧盟只靠提交一个修改法律的建议就对讨论结果妄加定论。印度则声明欧盟关于商品生产和加工方法的标签规定违反了技术壁垒协议。

  3、欧盟对葡萄酒标签作新规定

  欧盟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葡萄酒的标签除了要有酒精含量、批号和装货者的名字外,还要有酿造方法、传统概念、产地标志和年份等等。所谓“传统概念”就是产地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产品的特殊性。欧盟解释,制订上述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增加透明度,有利于公平竞争。但由于中国的葡萄酒尚处于在欧洲开辟市场的阶段,此规定会给我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为“规定”对欧盟内部生产的葡萄酒,特别是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品另有约定。

  4、加与欧盟签署葡萄酒及烈酒标签协定

  2004年,加拿大政府与欧盟签署了一项葡萄酒和烈酒标签协定,双方长久以来的酒标争端也告一段落。

  该项协议是由加拿大和欧盟双方经过5年的磋商才最终达成的。双方的争端可以追溯到1986年,当时加拿大对本国葡萄酒实行减税,而且允许酒店专售加拿大葡萄酒,欧盟对其违反相关协议表示不满。此后,双方一直就此进行谈判,20世纪90年代末期,欧盟还曾

  威胁除非其同意进一步商谈,否则将会把加拿大告上世贸组织。

  根据此协定,加拿大酒厂本地生产的葡萄酒将不能够再使用诸如香槟(Champagne)、夏布利(Ch ablis)、波特(Port)、雪利(Sherry)、勤地(Chianti)等品牌名称。而各省酒类管理委员会也不能将使用这些名称的酒列入销售许可名单,除非它们来自历史上就已经在酿造的产地。但加拿大可继续保留其现行的酒类销售制度。

  此外,该项协议还为包括冰酒在内的加拿大酒类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提供了方便,同时还保证了欧盟接受加拿大的酿酒操作工艺以及加拿大酒类质量评鉴制度VQA(VintnersQual-ityAlliance)标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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